******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努力推动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和全面振兴,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重点产业招商方向和目标。紧紧围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构筑“753”现代产业新体系,聚焦化工、传统机械、建材、冶金、纺织、轻工、陶瓷等七大传统产业,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五大新兴产业,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现代金融等三大现代服务业,坚持“招大引强”,力争到“十三五”末,全市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外来投资占全部外来投资的比重达到60%左右,“十三五”期间实际到位外来投资累计突破5000亿元。(牵头单位:市招商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直部门)
二、强化重点产业招商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定期研究招商引资工作,市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招商引资工作调度会议,每月对重点产业招商情况进行调度、通报。进一步强化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整体规划、协调联络、调度检查、督促推进和考核等职责。区县都要建立“一个重点产业、一名大班子领导、一个责任部门、一套工作班子、一个实施方案”的“五个一”工作机制,每个重点产业都成立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或有关领导分工负责的产业招商办公室,由一个部门、单位牵头,抽选精干力量,负责重点产业招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编制重点产业招商指导目录,高端策划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统筹产业项目布局及产业政策支持,引导重点产业集聚发展。不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部门、单位每季度要向市招商办提供不少于2条有价值的招商线索和信息。(牵头单位:市招商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市直各部门、单位)
三、发挥好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快现有市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根据市级财力和产业发展情况,适时扩大基金种类和规模,总规模逐步达到20亿元。切实加大对重点产业招商项目股权投资或融资支持力度,引导外来投资重点投向五大新兴产业和三大现代服务业,增强重点产业招商的成功率。(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四、对重点产业发展进行投资补助。对新引进的外来投资1亿元(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产业招商项目或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不设投资额下限),经认定,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内资项目按照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扣除土地政策支持部分,下同)的5%给予补助,外资项目按照实际到账外资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累计蕞高不超过5000万元;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投入部分,给予100%补助。
对现有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企业增加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经认定后,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给予支持。其中,对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补助50%;对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0%以上部分,补助3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招商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五、对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引荐人进行资金补助。对引荐并实质性促成重大产业招商项目落户我市的引荐人(指符合规定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除外,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内资项目以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的5‰作为引荐补助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账外资的6‰作为引荐补助资金。对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补助。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内资项目实际投资达到投资总额的1/3以上、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1/3以上后,引荐人可申请引荐补助资金。(牵头单位:市招商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六、强化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服务保障。全市重大产业招商项目享受市重大项目在项目审批、要素保障、规费减免等方面的政策,统一配发“重大产业招商项目服务保障卡”,为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全程跟踪服务制度,督促相关部门提高效率,限时办结相关手续。同时,将重大产业招商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市级分成部分返还区县,由区县专项用于支持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建设。对符合奖励规定的重大产业招商项目的企业高管和人才,根据企业和个人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对集约用地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给予倾斜。对符合《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产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类招商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电子商务、工业设计、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执行服务业用电、用气、用水、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研究进一步放宽淄川、博山、周村、临淄四区政府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收回及闲置土地处置等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七、研究实施“飞地政策”。按照县域、园区产业布局和规划,统筹协调重点产业招商项目落地,鼓励区县打破行政地域界限,把项目推荐到更具优势的市内区域,引导产业集聚和错位发展。经市招商办和财政部门认可后,自企业投产并实现纳税之日起5年内,项目所形成各类税收的区县留成部分前三年引入方和落地方按照5:5比例分配,后两年按照4:6比例分配。自开工之日起5年内,招商引资任务指标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地区生产总值等主要经济指标按照5:5比例统计。(牵头单位:市招商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八、强化考核激励。健全完善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激励机制,由市招商办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严格审定招商引资工作实绩,市政府年终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招商引资年度考核得分前3名的区县,依次补助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与上年度相比,名次提升幅度列前2名、且不低于2个位次的区县,依次补助100万元、50万元。同一区县不重复补助,补助资金用于补充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对季度完成进度较差、排名末位的区县视情对有关负责人实施约谈。全年完成情况与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对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或通报、调离等组织处理。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工作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分值比重,逐步达到10%左右;同时,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计分办法,拉大区县之间、市直部门之间得分差距,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不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部门引进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的,根据项目规模大小等情况,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给予不同程度的加分。(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市商务局)
九、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招商机构和人员力量,完善投资促进机制,建立驻外招商联络机构,聘请专业人士或中介机构作为招商代理,积极开展专业化精准招商。统筹全市因公出国(境)计划,适当增加区县、园区和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直部门、单位因公出访招商批次。研究制定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保障外出招商、客商来访的经费支出。同时,坚持在招商一线培养、锻炼、考察、使用干部。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干部,在各类评先树优中优先推荐,在干部提拔任用上优先使用。健全完善招商引资容错纠错制度,鼓励招商干部探索创新,创造性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事侨务办、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市商务局,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十、强化政策实施保障。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的备案、认定、资金申报、公示、财政拨付程序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各项政策兑现落实到位。对财政补助政策的兑现,由项目所在区县负责办理,其中对外来投资1—2亿元(实际到账外资1000—2000万美元)的重大产业招商项目,所需资金由区县自行承担;对外来投资2亿元(实际到账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产业招商项目以及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由市与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对外来投资10亿元(1亿美元)以上或年纳税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产业招商项目以及其他对全市新旧动能转换起到明显推动作用的重点招商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殊优惠政策支持。鼓励区县、园区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本意见各项政策暂不适用于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现代金融等三大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地产、文化旅游地产项目,对此类项目有明确扶持政策的,严格执行现有政策;无明确扶持政策的,由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进一步明确政策扶持界限,对国家、省、市明确的重点产业扶持政策,全面严格落实;同一项目,若同时符合我市多项扶持政策,按照蕞优惠的政策标准执行,不重复补助。对过去作出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兑现,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