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淄博市对部分建设项目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2月14日上午,淄博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修订工作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环节,淄博市财政局副局长史伟对新修订的《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优惠政策进行介绍。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减免缓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均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符合条件的下列建设项目,可以经审核后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的建设项目主要有: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的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同时,对于厂房建设项目,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征;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厂房的,三层以上(含三层)免征;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的,减半征收;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的,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张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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