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七里园街道办行政处罚永基商品混凝土白塔村29363平米建厂房
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单位):南阳市永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黄海明)
地 址: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街道白塔村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5日对你占用七里园街道办事处白塔村土地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0年11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七里园街道办事处白塔村2936.3平方米(地类为建设用地和果园,符合规划)土地建厂房,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 询问笔录,现场勘测;2. 地类证明,规划证明、国土云图片等材料。
依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的通知》的规定,从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参考豫国土资【2009】95号文件规定)。
本机关已于2024年9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按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63条(豫国土资发[2009]95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2936.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者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4-09-20 来源: 卧龙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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