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重点政策】******淄川区委 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淄发〔2017〕21 号有关内容的通知》(淄发〔2018〕39 号),现
一、明确重点产业招商方向和目标。紧紧围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体系优化,聚焦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电子商务等三大现代服务业,坚持“招大引强”,积极引进外来投资1 亿元或实际到账外资 1000 万美元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以及世界 500 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不设投资额下限),力争“十三五”末,全区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外来投资占全部外来投资的比重达到 60%左右,“十三五”期间实际到位外来投资累计突破 350 亿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区直部门)
二、强化重点产业招商工作机制。区委、区政府定期研究招商引资工作,区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招商引资工作调度会议。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整体规划、协调联络、调度检查、督促推进和考核等职责。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强化对重点产业招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在梳理本辖区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基础上,编制重点产业招商指导目录,高端策划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统筹产业项目布局及产业政策支持,引导重点产业集聚发展。要把重点产业招商项目落地建设作为工作重中之重,认真落实“一个重点产业、一名大班子领导、一个责任部门、一套工作班子、一个实施方案”的“五个一”工作推进机制,完善项目洽谈、签约、落地推进责任体系,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部门、单位在做好本系统的产业招商工作的同时,指导业务范围内全区层面的产业招商工作。不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部门、单位也要关注、支持招商引资工作,每季度引荐不少于 2 条有价值的招商线索和信息。区政府每月对重点产业招商情况进行调度、通报。(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区直各部门、单位)
三、建设运营好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区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争取上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根据区级财力情况和产业发展情况,抓好基金投资运作,适时扩大基金规模和种类,总规模逐步达到 10 亿元以上。切实加大对重点产业招商项目股权投资或融资支持力度,引导外来投资重点投向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大现代服务业,增强重点产业招商的成功率。(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金融办,各镇、街道、开发区)
四、对重点产业发展进行投资补助。对新引进的外来 1 亿元(实际到账外资 1000 万美元)以上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或世界500 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不设投资额下限),经认定,自开工之日起 3 年内,按照项目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扣除土地政策支持部分,下同)的 6%给予补助。对现有企业新上 1 亿元以上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经认定后,自开工之日起 3 年内,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6%给予补助,已享受市级、区级技改等其他政策的项目不再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累计蕞高不超过5000 万元。(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五、对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引荐人进行资金补助。实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励。2018 年 10 月 1 日以后新招引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其中,10 亿元及以上、30 亿元以下的,可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30 亿元及以上、50 亿元以下的,可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50 亿元及以上的,可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六、强化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服务保障。重点产业招商项目享受重大项目在项目审批、要素保障、规费减免等方面的政策,由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配发“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服务保障卡”,为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全程跟踪服务制度,督促相关部门提高效率,限时办结相关手续。同时,将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区级留成部分,专项用于支持重点产业招商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对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的企业高管和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根据企业和个人贡献,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一定激励措施。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对集约用地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给予倾斜。对符合《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类招商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标准的 70%执行。对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电子商务、工业设计、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可在 5 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使用土地,执行服务业用电、用气、用水、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七、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落户政策。按照全区产业布局和规划,统筹协调重点产业招商项目落地,引导产业集聚和错位发展,鼓励各镇、街道和开发区打破行政地域界限,把优质项目推荐到更具优势的区域。属镇(街道、开发区)新引进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放在其它镇(街道、开发区)建设的,经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认定,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三年内,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入,可作为双方的招商引资完成数。经财政、发改部门认定,自企业投产并实现纳税之日起五年内,项目所形成各类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引入方和落地方按 8:2 分配。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八、强化考核激励。健全完善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激励机制,由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发改、经信、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严格审定招商引资工作实绩,区政府年终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招商引资年度考核得分前 5 名的镇(街道、开发区),依次补助 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与上年度相比,名次提升幅度前 3 名的,再分别补助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同一镇、街道、开发区不重复补助。对部门引进重大产业项目成效突出的,视情给予 10 万元以上补助,补助资金用于补充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对当年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下年度不得提拔重用;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且均列镇(街道、开发区)后两位,区有关部门后五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确保招商引资工作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分值比重达到 10%以上,其中,实际到位外来投资占 7%以上,实际利用外资占 3%以上。同时,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不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部门、单位引进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的,根据项目规模大小等情况,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给予不同程度的加分。(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九、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招商机构和人员力量,完善投资促进机制,建立驻外招商联络机构,聘请专业人士或中介机构作为招商代理,积极开展专业化精准招商。同时,坚持在招商一线培养、锻炼、考察、使用干部。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干部,在各类评先树优中优先推荐,在干部提拔任用上优先使用。健全完善招商引资容错纠错制度,鼓励招商干部探索创新,创造性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十、强化政策实施保障。研究制定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保障外出招商、客商来访的经费支出。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的备案、认定、资金申报、公示、财政拨付程序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各项政策兑现落实到位。对财政补助政策的兑现,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办理,其中对外来投资 1—2 亿元(实际到账外资 1000—2000 万美元)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所需资金由区与镇办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对外来投资 2 亿元(实际到账外资 2000 万美元)以上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以及世界 500 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由市与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现有企业新上项目也按以上办法办理。对外来投资 10 亿元(1 亿美元)以上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以及其他对全区新旧动能转换起到明显推动作用的重大招商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本意见中的政策暂不适用于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三大现代服务业中的房地产项目。无明确扶持政策的,由区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对过去作出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兑现,过去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政策,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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