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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启用辖区部分地市分局县域派出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业务管理,自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辖区部分地市分局县域派出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正式启用。印章全称及样式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淄博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1)、国家外汇管理局淄博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2)、国家外汇管理局淄博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3),供国家外汇管理局淄博市分局沂源营业管理部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2)、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3),供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分局莱州营业管理部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2)、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3),供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分局长岛营业管理部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滨州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2)、国家外汇管理局滨州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3),供国家外汇管理局滨州市分局邹平营业管理部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沂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1)、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沂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2)、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沂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3),供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沂市分局沂水营业管理部使用。

  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外圆刊“国家外汇管理局XX市分局”,五角星下方刊“行政许可专用章编号”,文字自左而右横排,编号在行政许可专用章正下方。派出机构使用的行政许可专用章编号为两位数,十位上的数字用于区分使用该印章的派出机构,个位上的数字分别用1、2、3代表收支、经常、资本三个业务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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