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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迎仙村村民委员会与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45条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迎仙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8元,由原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迎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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