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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高征公告〔2022〕2号)

  2022年3月16日,高青县2022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高青县2022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鲁政土字〔2022〕59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18.6666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地块1-地块17范围:位于田镇街道青苑路以东、黄河路以北、芦湖路以西、千乘路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胜利街、建设街、和平街居委会;地块18范围:位于南部新区、阳光学府北邻。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和谐新村村委会;地块19范围:位于开泰大道以西、东郡一号小区北邻。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办事处寨子村村委会;地块20、地块21范围:位于开泰大道以东、扳倒井路以南、苗家旧村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办事处城苑村村委会。地块22范围:位于开泰大道以东、维纳锶小区东北角。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办事处城苑村村委会;地块23范围:位于高青化工产业园,桃源东路以东、支脉河路南侧、淄博高汇化工有限公司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龙凤村村委会;地块24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淄博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北、淄博联丽热电有限公司以东、支脉河西侧。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河西村村委会。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开发用途

  地块1:位于鑫瑞园以东、阳光家园以北、鑫源小区以西,总面积0.5725公顷,其中:农用地0.5725公顷,拟用于住房建设,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2:位于齐东路以西、鑫源小区以北,总面积0.1883公顷,其中:农用地0.1883公顷,拟用于住房建设,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3:位于温馨家园东院以东、齐东路以西、碧水佳苑以南,总面积0.2380公顷,其中:农用地0.2380公顷,拟用于住房建设,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4:位于文化路以东、利民路以南、中心路以西约280米,总面积0.2443公顷,其中:农用地0.2443公顷,拟用于住房建设,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5:位于田兴嘉园西南部、文化路以东约200米、硬化路面以北,总面积0.0016公顷,其中:农用地0.0016公顷,拟用于住房建设,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6:位于中心路以西、淄博茂昌商贸公司以北,总面积0.2346公顷,其中:农用地0.1883公顷,拟用于商业开发,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

  地块7:位于田横路以南约350米、和平街以东、胜利街以西,总面积0.2477公顷,其中:农用地0.2088公顷(耕地0.1820公顷)、未利用地0.0389公顷,拟用于住房建设,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8:位于胜利街以东、文化路以西,总面积0.0662公顷,其中:农用地0.0662公顷,拟用于住房建设,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9:位于胜利街以东、文化路以西,总面积0.1549公顷,其中:农用地0.1549公顷,拟用于住房建设,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10:位于田横路以南、民生嘉苑对过、胜利街居民点以北,总面积0.6658公顷,其中:农用地0.6658公顷,拟用于住房建设,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11:位于田横路以南约270米、文化路以东约170米,总面积0.0488公顷,其中:农用地0.0488公顷,拟用于商业开发,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

  地块12:位于中心路以西、田横路以南约350米、文化路以东约180米,总面积0.0089公顷,其中:农用地0.0089公顷,拟用于商业开发,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

  地块13:位于中心路以西、田横路以南约270米、文化路以东约220米,总面积0.3935公顷,其中:农用地0.3935公顷(耕地0.3935),拟用于商业开发,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

  地块14:位于田横路以南、建设花园东北部、中心路以东,总面积0.4263公顷,其中:农用地0.4263公顷,拟用于住房建设,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15:位于田横路以南、扳倒井路以北、中心路以东、建设花园西部,总面积0.7043公顷,其中:农用地0.6774公顷,拟用于住房建设,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16:位于田横路以南、建设花园北部、中心路以东,总面积0.4201公顷,其中:农用地0.4201公顷,拟用于住房建设,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17:位于田横路以南、扳倒井路以北、建设花园东部,总面积0.0986公顷,其中:农用地0.0986公顷,拟用于住房建设,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18:位于芦姑路以东、济水路以南、阳光学府以北、京华园以西,总面积2.7665公顷,其中:农用地2.7665公顷(耕地1.4593公顷),拟用于住房建设,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19:位于开泰大道以西、滨河路以南,总面积2.0447公顷,其中:农用地2.0447公顷(耕地1.9208),拟用于住房建设,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20:位于国井大道以东、御泉路以西、扳倒井路以南、维纳斯温泉花园以北,总面积6.4582公顷,其中:农用地6.4582公顷(耕地3.7919公顷),拟用于住房建设,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21:位于扳倒井路以南、维纳斯温泉花园以北,总面积0.0465公顷,其中:农用地0.0465公顷,拟用于住房建设,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22:位于支十七沟以南、众鑫花园(苗家新村)以西、维纳锶温泉花园东北,总面积0.8023公顷,其中:农用地0.8023公顷,拟用于住房建设,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23:位于高青化工产业园,桃源东路以东、支脉河路南侧、淄博高汇化工有限公司以北,总面积1.8045公顷,其中:农用地1.8045公顷(耕地1.8045公顷),拟用于停车场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地块24:位于高青化工产业园,淄博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北、淄博联丽热电有限公司以东、支脉河西侧,总面积0.0295公顷,其中:农用地0.0295公顷(耕地0.0295公顷),拟用于直升机停机坪建设,开发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到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所有权人。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附件:高青县2022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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