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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高征公告〔2021〕1号)

  为提供高青县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高青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支脉河路与田溢路交叉口西南角;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高城镇河西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支脉河路与田溢路交叉口西南角、地块1西北角;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高城镇河西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田溢路以东、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以西、山东飞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以南;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高城镇河西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田溢路以东、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西北角;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高城镇耿家村、河西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5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山东飞源气体有限公司以东、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以南、南支脉河路以北;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高城镇耿家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6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支脉河路以南、耿家村坑塘以西、山东中福致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东;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高城镇耿家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7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山东兴鲁化工有限公司以南、纵三路以东、河西村水浇地以北;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高城镇袁家村、河西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8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高青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北、淄博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高城镇河西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9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田溢路以东、山东飞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以北、支脉河路以南;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高城镇河西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0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田溢路以东、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以南、南支脉河路以北;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高城镇河西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1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田溢路以东、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西南、山东飞源气体有限公司以西、南支脉河路以北;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高城镇河西村、耿家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2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淄博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西、桃源东路以东、工业一路以南;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高城镇耿家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3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桃源东路以西、工业一路以南、耿家村建设用地以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高城镇耿家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4位置范围:高青经济开发区、黄河东路以南、山东奥恒新材料有限公司以西、原大庄村水浇地以北;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常家镇大庄李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5位置范围:高青经济开发区、奥恒新材料以南、规划刘春路以西、大庄李村建设用地以东;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常家镇大庄李村;用途:工业用地。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第Ⅰ级区片每亩补偿6.3万元,第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1年1月23日至2022年1月22日由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人社局、镇(办)、被征地村等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人社局、镇(办)、被征地村等有关部门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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