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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考点】2022年初会基础学习经济法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1)

admin7个月前 (09-28)淄博产业信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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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章节考点】2022年初会基础学习经济法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1)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提 个 醒房屋出租,在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出租人(房产所有人)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的情况下,由承租人(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超 链 接免税单位,即指自用房产免税的单位,例如后面在税收优惠中提到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

  涨 知 识房屋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同时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为出典人,取得房屋支配权的人为承典人。在房屋出典期间,承典人获取房屋的支配权,出典人无权支配房屋。

  1.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提 个 醒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独立于房屋之外,不属于房屋。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房产税的特殊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实行不同标准的比例税率。

  1. 从价计征的税率:1.2%。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余值是指房产原值减除 10% ~ 30% 后的剩余价值。具体的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计算公式如下: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房产余值 ×1.2%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 ×(1 -扣除比例)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3)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①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

  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例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

  ③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

  a. 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b. 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涨 知 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

  (1)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

  (2)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房屋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 ×12%(或 4%)

  (1)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2)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1. 对特定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出租房产、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老年服务机构(如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①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②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2. 对特定情形、特定用途的房产,免征或减征房产税

  (1)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主要指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应照章征税)

  (2)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工程结束后,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5)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①自 2004 年 8 月 1 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③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④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 4% 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⑤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①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②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相关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③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

  70%。(8)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9)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价计征房产税时所用的税率 1.2% 是年税率,如果只是计算一年中某几个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则应将全年房产税除以 12,再乘以月份数来计算。从租计征房产税无需进行月份的换算,直接用全年租金收入乘以税率即可。6.2.1 契税法律制度

  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承受方纳税)

  1.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具体包括如下行为:

  ①包括: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互换或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行为;②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1)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视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依照规定征收契税。(2)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

  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属于契税征税范围。(3)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抵押及出租等行为,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因此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1. 契税实行 3% ~ 5% 的幅度比例税率。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互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老李将一套价值 72 万元的住房与老夏的一套价值 52 万元的住房互换,另取得老夏支

  付的补差价款 20 万元。已知契税的税率为 3%,则老夏作为多交付货币的一方,应缴纳契税= 20×3%= 0.6(万元)。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

  科研、军事设施。(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

  科研、养老、救助。(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2.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1.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纳税人取得其

  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2. 纳税人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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