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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这些村要征地补偿方案公布!涉及辛店、齐陵、稷下、凤凰、朱台、金山多个乡镇街道!快看有你村吗?

admin9个月前 (09-28)淄博产业信息34

  原标题:临淄这些村要征地,补偿方案公布!涉及辛店、齐陵、稷下、凤凰、朱台、金山多个乡镇街道!快看有你村吗?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昌国路以南、山东东大一诺威以北、张店区界以东、冯官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临淄区金山镇冯家村;

  地块2位置范围:临淄大道以南、辛店街道毛托村以北、稷下街道大杨村以东、乌河河道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临淄区稷下街道大杨村、小杨村;

  地块3位置范围:辛安路以南、合安路以北、雪宫路以东、管仲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辛店街村;

  地块4位置范围:齐兴路以南、金茵小学以北、稷下路以东、三星怡水生活区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临淄区稷下街道刘家村;

  地块5位置范围:南至S321省道、北至博兴县界;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临淄区朱台镇朱台北村、于官村、大柳村、耿家坡村、西单村、房家村;

  地块6位置范围:山东齐鲁盛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东郡分公司以南、临淄大道以北、齐陵街道办事处以东、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陵支行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齐陵街道淄河村;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淄博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4个区片,其中,I级区片每亩补偿12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10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5.6万元,Ⅳ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会同临淄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1日由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助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2020年3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临淄区2020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46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8.2648公顷,现公告如下:

  地块位于昌国路以南、S102省道以北、冯官路及规划冯官路以东、兴边路以西,总面积8.2648公顷,涉及金山镇冯家村、韩家村2个村土地。其中:冯家村土地8.1609公顷,包括农用地5.1182公顷(早地0.8250公顷、果园地1.0047公顷、有林地2.6126公顷、其他林地0.5870公顷、农村道路0.0575公顷、坑塘水面0.0314公顷),建设用地2.7596公顷(农村宅基地0.,318公顷、工业用地1.1238公顷、公路用地1.3040公顷),未利用地0.2831公顷(其他草地0.2831公顷);韩家村土地0.1039公顷,包括农用地0.0903公顷(早地0.0011公顷、农村道路0.0131公顷、设施农用地0.0761公顷),建设用地0.0136公顷(公路用地0.0136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临淄区2020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20】456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关于稷下街道刘家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决定,为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稷下街道刘家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临淄区财政局、临淄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临淄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刘家村土地位于齐兴路以南、金茵小学以北、稷下路以东、三星怡水生活区以西;征收土地总面积15.9585亩,其中: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淄博市临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Ι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12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91.502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的规定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地块上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共计9.5097万元。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刘家村协商,对拟征收土地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91.502万元,由临淄区财政局拨付到刘家村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临淄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31.917万元,由临淄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临淄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稷下街道、刘家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关于大夫店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决定,为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朱台镇大夫店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临淄区财政局、临淄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临淄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大夫店村土地位于临淄区金麦田路以南、321省道以北、博临路以东,051乡道以西,征收土地总面积92.433亩,其中: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淄博市临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建设用地位于第Ⅲ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5.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517.6248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的规定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地块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大夫店村协商,对拟征收土地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517.6248万元,由临淄区财政局拨付到大夫店村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临淄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138.6495万元,由临淄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临淄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朱台镇政府、大夫店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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