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代理山东淄博“工业园征地款”合同纠纷案胜诉
聂先生是山东淄博某村村民。2002年,该村村委会发布《建工业园用地补偿办法说明书》,将部分村民的承包地收回,向镇政府申报批划工业园,并鼓励村民在工业园建厂。聂先生响应号召,向村委会支付了11万余元“工业园征地款”,准备在园内建厂。不料村委会收到款项后,迟迟未办下工业用地手续,导致聂先生的建厂计划迟迟不能落地。为此,聂先生多次找村委会交涉,结果村委会既办不了用地手续,也不退还聂先生支付的工业用地款项。为维护自身权益,聂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起诉至法院。近日,该案迎来胜诉判决。
庭审前和庭审中,村委会均未提交答辩意见;庭审后,其提交书面“应诉书”称:原告自2003年后一直掌握工业园内的5.47亩土地使用权,被告已经履行协议承诺。原告因个人原因未建厂,与被告无关。被告已经赔付原告征地赔偿费2.4万余元。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两年未建厂房,应退还土地。
针对被告“应诉书”意见,冠领律师指出:对被告在“应诉书”中所述的已赔付原告征地赔偿费2.4万余元不予认可。被告村委会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收取原告“工业园征地款”,将其收回的农用地直接批划给原告进行工业建设,从形式上看,原、被告双方形成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但这种转让违背国家关于土地管理和使用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该合同无效,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另外,被告村委会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蕞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部分意见,作出判决:被告村委会返还原告聂先生“工业园征地款”11万余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原告聂先生将工业园内5.47亩土地返还给被告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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