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内大肆生产制毒物品等来十五年“班房”
6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戒毒犯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邓仕荣在未取得头部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手续的情况下,2015年11月租赁位于淄博市淄川区一处农场厂房,购入化工设备以及苯丙酮等原料,雇佣他人生产溴代苯丙酮;并雇佣他人将产品运输至淄博市张店区良乡物流园胶业停车场等地用于销售牟利。其中,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3月底生产溴代苯丙酮共计118.495吨。
被告人邓仕荣、许苗苗在未取得头部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二人通谋,由许苗苗寻找买家,帮助邓仕荣非法销售其所生产的溴代苯丙酮。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邓仕荣、许苗苗将邓仕荣非法生产的溴代苯丙酮先后销售给被告人钟成林生、陈生生,共计70吨,来往毒资769万元。钟成林生、陈生生在未取得头部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分别将非法购买的溴代苯丙酮非法运输至福建厦门、陕西西安、福建龙岩等地。
被告人邓仕荣非法生产、买卖溴代苯丙酮118.495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许苗苗非法买卖溴代苯丙酮60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钟成林生非法买卖溴代苯丙酮60吨、运输溴代苯丙酮38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生生非法买卖、运输溴代苯丙酮10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邓仕荣、许苗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苗苗之母代为上缴部分违法所得,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邓仕荣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钟成林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许苗苗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以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陈生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本案系一起大规模生产制毒物品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被告人邓仕荣、许苗苗租赁厂房,购入化工设备及原料,规模化大量生产国家严格管控的制毒物品溴代苯丙酮,数量巨大,且其中很大一部分已经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崔岩 马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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