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为180万元公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委托山东淄博淄川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淄川区财政局、淄川区农业农村局、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公示如下:
本次征收前来村土地,位于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南、般阳河以西,征收土地总面积0.1694公顷,其中:农用地0.1694公顷(水浇地0.1694公顷)。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按照上述标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所有权补偿登记表》确定的现状地类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总额为30.492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依据上述标准,根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现状调查补偿登记表》确定的种类和数量,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6.2012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0万元。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由淄川区财政局拨付到前来村委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式。
(二)社会保障安置:淄川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30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5.0820万元,由淄川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将军路街道办事处、前来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本方案公示期为30天,自2021年 11月15日起,至2021年12 月14日止。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淄川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听证,听证申请书送至淄川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淄川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征收预公告在法律上没有规定统一的有效期限。如果征收预公告上有载明有效期,则以征收预公告上的日期为准。如果征收预公告上没有载明有效期,则表明征收预公告没有期限的限制。因为,征收预公告发生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此时征收工作尚未正式开始,它的目的是告知征地基本信息,让此地的被征收人知道自己的土地要开始被征收了,并且开始征求村民意见。
而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征收土地公告。对于政府征收土地的内容,以征收土地公告为准。土地征收部门会在征收土地批准后的10日内正式发布征地公告。被征收人一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政府部门会在正式的征收公告里规定期限,被征收人只需按照公告的时间去办理补偿登记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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