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限拆通知为当事人设定了义务属于复议范围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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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淄博:限拆通知为当事人设定了义务,属于复议范围,应予受理
山东淄博:限拆通知为当事人设定了义务,属于复议范围,应予受理
2020年1月4日,雪宫街道办事处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桑家老址所建设的房屋产权证之外的建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建设项目为违法建筑,限2020年1月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组织相关部门断水、断电、强制拆除,拆除费用及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对上述《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服,于2020年1月7日向被告临淄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雪宫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月4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被告临淄区政府于2020年1月10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20年1月15日决定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2020年3月10日,被告临淄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延期至2020年4月9日前作出复议决定,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2020年4月9日,被告临淄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雪宫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原告针对雪宫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向被告临淄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雪宫街道办事处所作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不仅仅是程序性告知,其直接设定了原告的义务,对的合法权益已经产生了不利影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被告临淄区政府以《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告知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一、撤销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9日作出的临政复[2020]3号行政复议决定。
二、责令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针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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