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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复议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房镇派出所淄政复〔2023〕15号

admin1年前 (2024-09-28)淄博产业信息78

  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房镇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作出的张公(房)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房)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事情经过:2022年12月3日晚上由于我对象所在的核酸混管阳性,单元门暂时封闭,10点多某某村的人敲我家门,我问谁在敲门没人回答,然后我开门后他们三个人就说我们是小阳人,导致他们回不了家,我说不是我们感染,是混管,然后张某站在门外骂我们,他们两个人就冲进我家骂我,并掐我脖子,在我让他们出去他们走到门口又骂我,然后我对象就打电话报警并用手机录像,他们看到后又一次冲进我家掐我脖子,导致我的咽喉充血,并且抢夺我对象手机,张某就从他家里拿了一个碗或者一个盘子扔进我家,差点砸到我,他们出去后就开始砸我的门,并且用烟灰缸和其他物品对我的门进行破坏,企图暴力破门进入,并且张某嚣张的说警察怎么还没来,在门外多次大喊要弄死我们,令我们至今十分恐惧。

  张公(房)不罚决字〔2023〕*号中张某政治面貌为群众不实,张某政治面貌为党员,党员关系在张店区某某镇某某村。

  张公(房)不罚决字〔2023〕*号中张某进入1301室家中想将王某某、王某劝回未果,在13层电梯间摔碎一只茶碗不实,他一直在外面大声辱骂威胁要弄死我们,并想冲到我家打人,从头到尾未想阻止王某某、王某入室打人更何况对方进入我家2次。张某多次向我家扔陶瓷制品,包括但不限于烟灰缸,当晚门外有大量烟灰瓷片等一片狼藉,防盗门上有明显被重物砸后凹陷,门上有烟灰为证,并在门外多次威胁要弄死我们,有视频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作为一名党员张某在明知我对象在居家隔离的情况下无视防疫政策伙同他人暴力上门敲门踹门、威胁我们的人身安全,报警后张某仍不知悔过,在业主群里发布催派出所快点来,他等着等嚣张言论,无视派出所威严,无视法律威严。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2月3日22时许,牛某某报警称;在张店区某某镇某某村,称其对象被打,人数不详,持械不详,受伤不详。接警后,民警迅速进行处置。2022年12月4日,房镇派出所受理此案,经询问双方当事人,查看张某某本人提供的录像、现场照片,系王某、王某某因在张某家中吃完饭下楼准备离开时,因张某某一家核酸检测混管阳性,不能离开单元楼,遂张某、王某、王某某与张某某、牛某某发生纠纷,继而王某、王某某进入张某某家中与张某某、牛某某争吵,张某进入张某某家中想将王某某、王某劝回,未果,随后张某从张某某家中出来后从自己家中拿了一只茶碗在13层电梯间摔碎。

  受案后,民警依法传唤张某、王某、王某某到所进行询问,王某供述称,因某某村混管阳性,导致其与王某某不能离开,遂敲*室入户门与里面住户理论,后因*室内的一名女性对其进行辱骂,遂进入*室内与其争执,还用手推搡张某某胸部位置一下。王某某供述称,其与王某敲*室入户门与里面住户理论,后因*室内的一名女性对其进行辱骂,遂进入*室内与其争执,出来后用脚蹬踹*室入户门,致使入户门受损严重。张某供述称,王某、王某某进入张某某家中与张某某、牛某某争吵,张某进入*室张某某家中想将王某某、王某劝回,未果,随后张某从*室张某某家中出来后从自己家中博古架上拿了一只茶碗在13层公共电梯间摔碎。

  我所多次组织张某、王某、王某某、张某某、牛某某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2023年1月3日,王某因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6日,王某某因故意损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张某某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张公(房)不罚决字〔2023〕*号决定,其理由为:“1、张某在门外辱骂威胁其及家人,并想冲进他家中打人。2、张某从他家中拿了一个碗或盘子扔进其家中,出去后并用烟灰缸和其他物品砸门,并在门外多次大喊要弄死他们。3、另外两人冲进其家中辱骂他们,并用手掐张某某脖子,在其对象打电话报警并用手机录像时,他们看到后又冲进家中掐张某某脖子,并抢夺其对象手机。4、张公(房)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张某的政治面貌为群众不实。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据,不能主观臆断切忌片面性、主观性。1、张某某称张某一直在外面辱骂威胁其及家人,并想冲进他家中打人,经过我所全面的调查,询问相关人及查看张某某提供的监控录像,无证据证实张某有辱骂、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2、张某某称张某从家中拿了一个碗或盘子扔进张某某家中,张某出去后用烟灰缸和其他物品砸其入户门,经过我所全面的调查,询问相关人及查看张某某提供的监控录像,系张某从*室张某某家中出来后从自己家中博古架上拿了一只茶碗在13层公共电梯间摔碎。无证据证实张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3、张某某称另外两人冲进其家中辱骂他们,并用手掐张某某脖子,在张某某让其出去后他们走到门口又骂,在其对象打电话报警并用手机录像时,他们看到后又冲进家中掐张某某脖子,并抢夺其对象手机,经过我所全面的调查,询问相关人及查看张某某提供的监控录像,证实王某用手推搡张某某胸部位置一下,无证据证实有人掐张某某脖子,并抢夺其对象手机。4、张某某称张公(房)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张某的政治面貌为群众不实,经查,张某的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张某的政治面貌为群众系笔误,会予以更正修改。

  2023年1月3日,我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因张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故意损毁财物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法对张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我所对张某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特请求依法驳回张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维持我所对张某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3日22时许,被申请人接报警称:在张店区某某镇某某村*室,因琐事,报警人对象被*室邻居掐脖子。2022年12月4日,被申请人受案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受案回执。案件办理期间,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第三人及证人进行了询问调查。2022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第三人及王某进行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张公(房)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法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申请人、第三人进行了送达。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询问笔录、现场视频、治安调解协议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依法具有治安管理的行政职权,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2022年12月3日22时许,报警人报警称其对象被打。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无法证实第三人实施殴打申请人的行为。此外,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也无法证实第三人实施了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陈述、第三人的陈述、现场视频等证据材料认定第三人违法事实不成立,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所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本案被申请人经受案、询问调查、作出并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房)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房)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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