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关于《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十个新突破”关于出台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实施弹性年期出让降低企业成本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本意见。
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
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
8.《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设用地有效供给的若干意见》(鲁国土资规〔2016〕5号)
头部部分:结合实际确定工业用地各类供应方式的适用对象,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可以灵活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分期供地等方式。
第二部分: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安排供地;对列入国家和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工业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供应土地;对列入国家和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产业政策限制投资的工业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供地。
第三部分:规范工业用地供应程序,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分期供地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第四部分:合理确定土地供应价格和租金管理,建立出让和租赁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合理比价关系。以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年期修正值的70%,同时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蕞低价标准的年期修正值。租金标准应根据市场情况,原则上每3年调整1次。
第五部分:完善工业用地合同约定内容,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投入产出等条件。工业用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土地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租赁土地的面积、规划条件、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开工竣工期限、租金交付时间、租金调整方式、投资建设要求及违约责任、续租等其他条件。
第六部分:加强工业用地考核监督工作,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土地使用标准、环境保护和产业生命周期等,建立工业项目准入、投入产出绩效等综合评估考核制度。加大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力度,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闲置土地,实现对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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