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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人才指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
本细则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人才供应的政策性住房。 分为租赁型和产权型两种类型。
人才公寓建设按照“户型合理、面积适中、适当装修”标准建设。各类户型、面积合理搭配,充分满足不同层次人才的居住需求。
租赁型人才公寓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用品,达到拎包入住的条件。
人才公寓面向“淄博人才金政37条”下发后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驻淄高校、科研机构、中央及省属企业,下同)新引进的人才分配。
其中,租赁型人才公寓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分配。
产权型人才公寓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士本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分配。
每个家庭(含1人家庭)只能租赁或购买一套。已享受政府购房补助的人才不得再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
(一)在本地(指人才公寓所在区县,下同)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本地无私有住房。
政府组织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 对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免租金。
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人才(不含专科毕业生),租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房源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
未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人才和专科毕业生,租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项目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50%确定。
用人单位自建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由产权人按照“不高于政府组织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标准”的原则自主确定。
产权型人才公寓的出售价格,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分别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在土地出让前对周边区域同等条件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按评估均价的75%确定。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三部门确定的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项目平均售价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
租赁型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应结合承租人意愿,与其签订不超过5年的租赁合同。
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应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
因特殊情况仍继续租赁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由个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续租手续,并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
产权型人才公寓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5 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情况确需交易的,由政府按购房人购房原价回购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
满5年但不满10年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以应计收的房屋契税价格为准)与购买时限定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超过10年上市交易的,不需补交土地增值等收益。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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