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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农村房屋拆迁政策及补偿标准公共服务用地征收厂房产业园怎么赔偿标准

admin8个月前 (09-28)淄博产业信息44

  根据淄川区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拟征收昆仑镇小范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淄川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昆仑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昆仑镇小范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淄川区第二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小范村土地,位于淄川区昆仑镇车峪口村以北,淄川区昆仑镇小范村西南,总面积2.3832公顷,其中:农用地2.3832公顷(耕地0.1045公顷、农村道路0.2820公顷、其他草地1.996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023农村房屋拆迁政策及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淄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部分面积为2.3832公顷,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安置费为285.9840万元。以上土地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85.984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如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根据相关拆迁实施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拆迁实施单位申请复核。

  经与小范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小范村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53.6220万元。由淄川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昆仑镇政府、小范村村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小范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见附件)为准。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3日起,至2023年5月2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淄川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淄川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昆仑镇车峪口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川征补公告﹝2023﹞2号根据淄川区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拟征收昆仑镇车峪口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淄川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昆仑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昆仑镇车峪口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淄川区第二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车峪口村土地,位于淄川区昆仑镇车峪口村以北,淄川区昆仑镇小范村西南,总面积0.4580公顷,其中:农用地0.4580公顷(耕地0.1365公顷、园地0.1624公顷、农村道路0.0197公顷、林地0.0518公顷、其他草地0.0876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023农村房屋拆迁政策及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淄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部分面积为0.1409公顷,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安置费为16.9080万元;拟征收土地位于Ⅲ级区片部分面积为0.3171公顷,补偿标准为97.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安置费为30.9173万元。以上土地补偿安置费总额为47.8253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如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根据相关拆迁实施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拆迁实施单位申请复核。

  经与车峪口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车峪口村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10.3050万元。由淄川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昆仑镇政府、车峪口村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车峪口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见附件)为准。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3日起,至2023年5月2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淄川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淄川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昆仑镇河石坞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川征补公告﹝2023﹞5号根据淄川区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拟征收昆仑镇河石坞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淄川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昆仑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昆仑镇河石坞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淄川区第二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河石坞村土地,位于淄川区昆仑镇车峪口村以北,淄川区昆仑镇小范村西南,总面积9.2273公顷,其中:农用地3.7837公顷(耕地0.0049公顷、园地2.5892公顷、农村道路0.1577公顷、林地0.0384公顷、其他草地0.9935公顷);未利用地5.4436公顷(裸岩石砾地5.4436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023农村房屋拆迁政策及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淄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部分面积为0.4176公顷,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安置费为50.1120万元;拟征收土地位于Ⅲ级区片部分面积为8.8097公顷,补偿标准为97.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安置费为858.9458万元。以上土地补偿安置费总额为909.0578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如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根据相关拆迁实施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拆迁实施单位申请复核。

  经与河石坞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河石坞村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207.6143万元。由淄川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昆仑镇政府、河石坞村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河石坞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见附件)为准。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3日起,至2023年5月2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淄川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淄川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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