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划拨土地住房上市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规定
[导读]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产权问题,一直深受网友们关注。日前,淄博市政府出台文件,对淄博市划拨土地上的城镇居民住房上市交易的情况作了具体的规定,需要交多少土地出让金也都非常明确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产权问题,一直深受网友们关注。日前,淄博市政府出台文件,对淄博市划拨土地上的城镇居民住房上市交易的情况作了具体的规定,具体文件如下: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居民住房用地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土地登记及出让金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居民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和补缴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居民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城镇居民住房因上市交易产生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本通知适用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多层、高层单元城镇居民住房,不适用于平房及独栋式住宅房屋。
四、房屋交易的当事双方人应在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各分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建房时间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旧城、旧村改造还迁房(多层、高层单元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上市交易房屋建房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元/平方米)×上市交易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1.5×40%。
建房时间以房产证记载时间为准,建房时间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照1998年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执行;建房时间在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15日的,按照2004年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执行;建房时间在2007年6月16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按照2007年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三)建房时间在2007年12月31日之后的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农村安置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建房时间在2002年12月31日以前,所在宗地为国有划拨土地的旧城、旧村改造剩余的存量住房、单位房改房剩余的存量住房(多层、高层单元住房),对外出售给个人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分户土地登记手续。
八、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期为建房时间加70年,终止日期为12月31日。房改房所在宗地为出让土地的,其终止年期按照建房时间加70年确定。
十、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高新区、文昌湖区。桓台县、沂源县、高青县根据本地区实际,可参照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