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博山区博山镇源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局部调整规划用途区的批复
关于同意局部修改博山区博山镇源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报来《关于局部修改博山区博山镇源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局部调整规划用途区的请示》(博政国土字〔2020〕3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13〕116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当前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区博山镇源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及规划用途区局部调整方案,修改面积126.9323公顷,调整面积3.5524公顷。其中,博山镇修改面积65.4525公顷,调整面积3.5524公顷;源泉镇修改面积61.4798公顷。规划调整修改后,博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各项控制指标均不得突破。
二、你区要严格依据批准的规划调整修改方案确定的范围和数量,认真做好实施工作,确保全区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土地,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和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炼油、轮胎等过剩产能项目建设。
三、你区要指导博山镇、源泉镇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更新工作。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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