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博山区周村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8年12月31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我市博山区和周村区土地等别由六等调整为八等,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格标准由336元/平方米调整为252元/平方米;桓台县土地等别由十三等调整为十二等,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格标准由96元/平方米调整为120元/平方米。根据国土资发〔2008〕3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业用地供求情况和价格变化趋势,经研究,确定对博山区、周村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业基准地价详见附表);桓台县工业基准地价暂不作调整。
本次博山区、周村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调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除博山区、周村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调整外,《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淄政发〔2007〕40号)中其他内容不变。
附件:博山区、周村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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