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淄政发[2007]58 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25 【实施日期】2007.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淄政发〔2007〕58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 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充分发挥土地参与经济宏观调控的基础性作 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平稳、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加强土 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落实科学发 展观,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积极贯彻党和
国家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认真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在加强耕地特别是基 本农田保护,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 是,我市人多地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只有 0.74 亩,是全省人均耕地蕞少的市,土地资 源紧缺,人地矛盾十分突出,耕地形势十分严峻,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 十分重要和紧迫。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 的决定 》(国发〔2004〕28 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
〔2006〕31 号)等重要部署和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 步增强严格土地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 部利益、保护耕地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切实保护好全市有限的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确 保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强化管理,着力发挥规划和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 (一)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充分发 挥土地规划对各有关行业用地专项规划的指导、调控功能,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禁止擅 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确需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必须依照规定组织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坚决制止通过修改规划 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违法行为。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不得以置换、挂 钩等为名将腾退的土地全部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根据供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土地 利用计划指标,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 划,确定计划分配办法,在合理均衡的基础上,强化指令性控制。编制实施土地储备、 土地供应计划,实行供地计划公开制度。加强计划对农用地转用规模、速度、结构的控 制和引导。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也要依法纳入计划管 理,并按实际建设用地数量考核计划执行情况。
(三)从严控制土地供应“闸门”。坚持有保有压、依法依规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 新增建设用地,适当压缩工业用地,有计划地增加民生用地,保证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 用地,优先保证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高 科技产业,以及重点利用外资等项目用地,确保铁路、高速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用地。严格执行新的禁止、限制供地目录和重点领域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超过用地 定额标准的一律核减。严把产业政策、规划计划、安置补偿、节约集约、占补平衡“五 个关口”,禁止向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高耗能高污染、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 设规划的项目供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 大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等不符合指标要求 的,要核减用地面积或不予供地。 (四)落实房地产调控各项政策。科学编制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 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时序,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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