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鲁化学工业
您所在位置:法邦网法律法规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鲁化学工业区建设对临淄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意见
【发文字号】淄政发[2004]256号
【颁布时间】2004-11-18
【实施时间】2004-11-18
【法规编号】331288什么是编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鲁化学工业区建设对临淄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齐鲁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的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齐鲁化学工业区纳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批复》(鲁政字〔2003〕12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对临淄区政府在化工区实行授权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三)由临淄区政府在化工区内行使市级审批权。涉及市有关部门的,向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可予以指导和提出建议。对于需由省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由临淄区政府审核代拟文稿,市有关部门提供文头、文号,并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由临淄区政府负责上报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等责任。
化工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报市政府审批;化工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由临淄区政府负责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化工区内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许可证的核发,由市规划局临淄分局负责。
5、化工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查批准,由临淄区政府负责,报市有关部门备案。国家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特别许可证由临淄区政府负责审核,市有关部门转报省或国家审批。
3、市政府不参与化工区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的分成,全额用于化工区基础设施建设。临淄区境内现有区属以下企业存量土地的收益全额留于临淄区;临淄区境内其它土地出让金市与临淄区按2:8分成,实行专户储存,用于化工区基础设施建设。
1、齐鲁石化环保分局与市环保局临淄分局合并为市环保局临淄分局,作为临淄区职能部门,在化工区内授予市级管理权限。化工区内新建企业排污费由市环保局临淄分局收取,实行专户储存,全额用于化工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
1、化工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由临淄区政府负责审核,会同市主管部门直接向省主管部门申报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年审由临淄区政府负责,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残疾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淄博市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全市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业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1-3月份全市经济运行情况的通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工作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工作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淄博市节能奖获奖单位和获奖成果的通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参加第十二届中国(重庆)国际投资暨全球采购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市政府系统调研参考题目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市政府系统信息调研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淄政办发明电[2009]10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办公厅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2009)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2009)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