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2年高新区第1号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批准征收我市土地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临淄至临沂高速公路(淄博段)项目建设,建设类型为交通运输,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种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位于临淄区披甲村至张店区大寨村,总面积35.8534公顷,涉及张店区大王村、大寨村、孟家村、小王村、杨辛村、彭官村共6个村。其中:张店区中埠镇大王村集体土地11.7638公顷,包括农用地7.6011公顷(果园3.6461公顷,有林地0.0478公顷,农村道路0.2753公顷,沟渠0.6299公顷,设施农用地3.0020公顷)、建设用地3.8746公顷(工业用地1.3281公顷,采矿用地1.2014公顷,殡葬用地0.0491公顷,公路用地1.2960公顷)、未利用地0.2881公顷(其它草地0.2881公顷);大寨村集体土地6.4578公顷,包括农用地6.2217公顷(水浇地1.5918公顷,旱地1.9394公顷,有林地1.8761公顷,其它林地0.7334公顷,农村道路0.0810公顷)、建设用地0.2361公顷(公路用地0.2361公顷);孟家村集体土地4.9789公顷,包括农用地4.9789公顷(水浇地0.7782公顷,旱地3.5894公顷,农村道路0.0144公顷,沟渠0.5969公顷);小王村集体土地1.6679公顷,包括农用地1.6679公顷(水浇地1.3836公顷,农村道路0.0414公顷,沟渠0.2429公顷);杨辛村集体土地1.5032公顷,包括农用地1.5032公顷(水浇地0.4925公顷,旱地0.9186公顷,农村道路0.0921公顷);张店区四宝山街道彭官村集体土地9.4818公顷,包括农用地6.6701公顷(水浇地2.4047公顷,旱地3.8282公顷,农村道路0.4372公顷)、建设用地1.7752公顷(工业用地1.7752公顷)、未利用地1.0365公顷(其它草地0.1578公顷,裸地0.8787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自然资源部《关于临淄至临沂高速公路(淄博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1〕632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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