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2年高新区第2号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批准征收我市土地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沾化至临淄公路(淄博段)项目建设,建设类型为交通运输,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种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位于张店区中埠镇大寨村至滨州市博兴县曹王镇闫厨村,总面积150.8914公顷,涉及张店区四宝山街道卫固村,张店区中埠镇大寨村、郭家村、张家村,桓台县索镇刘茅村、张茅村、崔茅村、后毕村、前毕村、李贾村、果里镇东沙村、三龙村,临淄区凤凰镇蒋家村、北龙村共14个村。其中:张店区卫四宝山街道卫固村集体土地33.7653公顷,包括农用地33.7499公顷(旱地32.7547公顷,其它林地0.0037公顷,农村道路0.9915公顷)、建设用地0.0154公顷(农村宅基地0.0154公顷);张店区中埠镇大寨村集体土地30.3487公顷,包括农用地30.2036公顷(水浇地18.7825公顷,旱地1.7107公顷,果园2.2523公顷,有林地0.1137公顷,其它林地5.1806公顷,农村道路0.5401公顷,设施农用地1.6237)、建设用地0.1451公顷(采矿用地0.0034公顷,公路用地0.1417公顷);郭家村集体土地2.4713公顷,包括农用地2.0003公顷(水浇地0.0632公顷,其它林地1.8471公顷,农村道路0.0709公顷,设施农用地0.0191公顷)、建设用地0.4710公顷(采矿用地0.4710公顷);张家村集体土地0.0238公顷,包括农用地0.0238公顷(其它林地0.0238公顷);桓台县索镇刘茅村集体土地28.6681公顷,包括农用地28.5892公顷(水浇地27.7225公顷,农村道路0.7840公顷,沟渠0.0827公顷)、建设用地0.0789公顷(风景名胜设施用地0.0789公顷);张茅村集体土地0.6109公顷,包括农用地0.6109公顷(水浇地0.5532公顷,农村道路0.0577公顷);崔茅村集体土地26.7967公顷,包括农用地23.7434公顷(水浇地22.1492公顷,果园0.2320公顷,农村道路1.1812公顷,沟渠0.0006公顷,设施农用地0.1804公顷)、建设用地3.0533公顷(农村宅基地1.2880公顷,风景名胜设施用地0.0582公顷,公路用地1.7071公顷);后毕村集体土地0.1710公顷,包括农用地0.0033公顷(水浇地0.0020公顷,农村道路0.0013公顷)、建设用地0.1677公顷(农村宅基地0.0621公顷,公路用地0.1056公顷);前毕村集体土地2.9674公顷,包括农用地1.5406公顷(水浇地0.9553公顷,农村道路0.5115公顷,设施农用地0.0738公顷)、建设用地1.4268公顷(农村宅基地0.1030公顷,采矿用地1.1444公顷,公路用地0.1794公顷);李贾村集体土地8.4202公顷,包括农用地8.4101公顷(水浇地7.8680公顷,农村道路0.3839公顷,沟渠0.1582公顷)、建设用地0.0101公顷(采矿用地0.0101公顷);果里镇东沙村集体土地4.9367公顷,包括农用地4.9217公顷(水浇地3.8294公顷,有林地0.1622公顷,其它林地0.8820公顷,农村道路0.0475公顷,设施农用地0.0006公顷)、建设用地0.0043公顷(公路用地0.0043公顷)、未利用地0.0107公顷(河流水面0.0107公顷);三龙村集体土地6.3959公顷,包括农用地6.1633公顷(水浇地5.9617公顷,有林地0.0047公顷,农村道路0.1145公顷,沟渠0.0400公顷,设施农用地0.0424公顷)、建设用地0.2326公顷(采矿用地0.2326公顷);临淄区凤凰镇蒋家村集体土地1.3361公顷,包括农用地1.3034公顷(水浇地1.2076公顷,农村道路0.0093公顷,设施农用地0.0865公顷)、建设用地0.0327公顷(公路用地0.0327公顷);北龙村集体土地3.9793公顷,包括农用地3.9793公顷(水浇地2.3043公顷,有林地1.5778公顷,农村道路0.0972公顷)。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自然资源部《关于沾化至临淄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1〕621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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