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对2009年以来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调查摸底
近日,淄博市下发《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要求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招商引资、项目选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要优先使用批而未供土地和存量建设用地。
各区县要对2009年以来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数据库,绘制土地资源空间分布“一张图”。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区县,由市自然资源局约谈相关区县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受理该区县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报件,暂停该区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对于按时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区县,在核算计划指标基础上再奖励10%,对于未按时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区县,在核算下一年度计划指标时核减20%。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招商引资、项目选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要优先使用批而未供土地和存量建设用地。要结合每年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通过采取精准招商、调整利用和处置未供即用土地等方式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采取政府收储、督促用地单位开发建设和置换等方式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对在已批准用地范围内,实际已经开发但未办理供地手续且能落实项目建设单位的,可采取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延期、作价出租等灵活方式进行处置。对已开工未取得施工许可造成闲置土地的,限期完成施工许可手续。将土地供应给政府平台等无实际建设单位用于抵押融资造成的闲置土地,应按程序依法收回。对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剖析成因,落实责任部门,促进项目尽早开工建设,达不到开工条件的,依法收回。对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督促企业限期开发利用,其中未按约定开工建设超过一年的,按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闲置超过两年无法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回。
在开发区内支持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等新型产业用地发展,配建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15%。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在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中约定条件后,允许按相关规定对产业用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和转移登记,配建生活服务设施不得分割转让、抵押。受让方以共用土地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单独分割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实行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5年期满或者涉及转让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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