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迎仙村村民委员会与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45条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头部百四十五条头部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迎仙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8元,由原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迎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用户可以在APP查看更多企业维度,还可以查看企业图谱、股权结构、股权穿透图、实际控制人、企业关系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10267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