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商引资主要优惠政策
大众网主站新闻新闻专题山东聚焦“海归派”相关政策规定
◇新办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财政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和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数额,给予一定数额的无偿扶持资金。
◇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头部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三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市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蕞低标准收费。
◇新建工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里部分外,地方政府受益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的全部返还,1000万元以下的返还50%。
◇利用市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可减让80%。
◇对外来投资的引荐人,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引进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0.5%--3%,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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