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肯定官方)
精品 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财政扶持政策 (一)在国家、省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内建设的外 来投资在 5000 万元(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 算,境外投资额按即时汇率折算,下同)以上的新办工 业企业,按照下列条款享受财政奖励资金,并作为本 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开发、技术改造资金使用: 1、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外来投资在 1 亿元以上 的,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给予奖励;外来投资在 5000 万元—1 亿元的,按企业 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2、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符合国家颁布的蕞新高 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或外来投资在 1 亿元以上的,由 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 welcome 精品 励;外来投资在 5000 万元—1 亿元的企业,前三年由 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 励,后两年按 50%给予奖励。 (二)新办服务业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 目除外),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 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后两年 按 50%给予奖励。 2、投资技术研发、创意产业等服务业态的,不受 投资规模限制,享受以上规定的政策优惠。 (三)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区 县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按上缴增 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股权并购和上市融资。 以股权并购方式投资现有企业、且实际到位外来投资 welcome 精品 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 按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 优惠政策。现有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按照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 见》(淄政发[2007]20 号)执行。 土地供应政策 (一)外来投资项目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在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调配, 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 续。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蕞高期限办理, 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 权的,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二)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投资项目,如原存量土 地属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按照 welcome 精品 规定和程序加快速度,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政策 (一)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 我市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收取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 (二)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我市有特殊规定的, 均按低限征收。 户籍政策 (一)投资 50 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本人及直 系亲属可在城区或城镇落户。 (二)外来投资企业聘用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welcome 精品 其他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子女入学和我市学生享受同等 待遇,不超标准收费,外籍学生可选择经省教育厅审 核确定的有接受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入学。 (二)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 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 地企业标准执行。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 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welcome 精品 土地出让金使用政策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 展的决定》(中发〔2011〕1 号),按照土地出让纯收 益的 10%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2、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 理的通知》(财综〔2009〕74 号),按照土地出让纯收 益的 10%提取廉租房建设基金,用于补充城市廉租住 房保障资金。 3、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用于 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鲁财 综〔2004〕110 号),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 20%提 取农业土地开发基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 〔2006〕100 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welcome 精品 收支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38 号),按照土 地总价款的 5%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收购 储备。 5、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国发〔2011〕22 号),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 10% 计提教育基金,用于教育投入。 wel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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