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肯定官方
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财政扶持政策 (一)在国家、省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内建设的外来投资在 5000 万元(按 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境外投资额按即时汇率折算,下同) 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按照下列条款享受财政奖励资金,并作为本企 业节能减排、科研开发、技术改造资金使用: 1、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外来投资在 1 亿元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按 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外来投资在 5000 万元 —1 亿元的,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2、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符合国家颁布的蕞新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 或外来投资在 1 亿元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 留成部分给予奖 1 励;外来投资在 5000 万元—1 亿元的企业,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 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后两年按 50%给予奖励。 (二)新办服务业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自盈利之 日起五年内,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给予奖励,后两年按 50%给予奖励。 2、投资技术研发、创意产业等服务业态的,不受投资规模限制,享 受以上规定的政策优惠。 (三)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区县政府根据各自的实 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按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 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股权并购和上市融资。以股权并购方式投资 现有企业、且实际到位外来投资 2 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税收部分 享受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优惠政策。现有企业在境内外资 本市场上市的,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 意见》(淄政发[2007]20 号)执行。 土地供应政策 (一)外来投资项目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 政府的统一调配,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 手续。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蕞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 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二)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投资项目,如原存量土地属行政划拨,在补 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按照 3 规定和程序加快速度,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政策 (一)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市办理各种证照除 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 性收费。 (二)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 有明确规定和我市有特殊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户籍政策 (一)投资 50 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城区或 城镇落户。 (二)外来投资企业聘用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 职资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4 其他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子女入学和我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不超标准收费, 外籍学生可选择经省教育厅审核确定的有接受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 入学。 (二)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 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特事特办的政策。 5 土地出让金使用政策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 1 号),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 10%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农田水 利建设。 2、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 〔2009〕74 号),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 10%提取廉租房建设基金, 用于补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3、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 地出让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鲁财综〔2004〕110 号),按照土地出 让纯收益的 20%提取农业土地开发基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 号文 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 6 支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38 号),按照土地总价款的 5%提 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5、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 号),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 10%计提教育基金,用于教育投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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