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高青县蕞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涉及18个村!蕞新采矿用地征收征用耕地园地怎么赔偿标准出炉
根据高青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胜利油田2017年度生产及配套设施(高青县)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拟征收花沟镇魏家村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高青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花沟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魏家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0花古6井及井路拟用于胜利油田2017年度生产及配套设施建设,开发用途为采矿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魏家村土地,位于花沟镇张家村居民点东700米。征收土地总面积0.3066公顷,其中:农用地0.3066公顷(水浇地0.2152公顷、沟渠0.0042公顷、农村道路0.0799公顷、乔木林地0.0073公顷)。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0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
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花沟镇人民政府和魏家村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拟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魏家村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三)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6.8985万元。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魏家村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魏家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高征补公告〔2023〕81号根据高青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胜利油田2019年度生产及配套设施(高青县)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拟征收高城镇赵王村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高青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高城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赵王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金41井及路拟用于胜利油田2019年度生产及配套设施建设,开发用途为采矿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赵王村土地,位于高城镇赵班路东500米、小清河堰北600米。征收土地总面积0.4364公顷,其中:农用地0.4364公顷(水浇地0.1918公顷、农村道路0.1742公顷、乔木林地0.0107公顷、其他林地0.0002公顷、沟渠0.0595公顷)。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0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
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高城镇人民政府和办事处和赵王村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拟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赵王村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三)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9.8190万元。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赵王村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赵王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高征补公告〔2023〕68号根据高青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胜利油田2018年度生产及配套设施(高青县)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拟征收高城镇苑兴村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高青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高城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苑兴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高26-斜21、斜22井及路(地块一)、地块2高26-斜21、斜22井及路(地块二)拟用于胜利油田2018年度生产及配套设施建设,开发用途为采矿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苑兴村土地,位于高城镇西刘村居民点西400米。征收土地总面积0.3062公顷,其中:农用地0.3062公顷(水浇地0.2577公顷、农村道路0.0476公顷、乔木林地0.0009公顷)。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0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
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高城镇人民政府和苑兴村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拟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苑兴村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三)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6.8895万元。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苑兴村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苑兴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高征补公告〔2023〕44号根据高青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胜利油田2016年度生产及配套设施(高青县)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拟征收田镇街道星耀李官居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高青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田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星耀李官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4花古101-斜3井场及路、地块5花古101-斜1井场及路(地块一)、地块6花古101-斜1井场及路(地块二)拟用于胜利油田2016年度生产及配套设施建设,开发用途为采矿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星耀李官居土地,位于田镇街道宋旺村居民点东800米、李官水库南100米。征收土地总面积1.0775公顷,其中:农用地0.9873公顷(水浇地0.6193公顷、其他林地0.2563公顷、农村道路0.1049公顷、沟渠0.0068公顷、);未利用地0.0902公顷(河流水面0.0902公顷)。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4.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
经与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田镇街道办事处和星耀李官居居委会征得村民同意,拟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星耀李官居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三)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24.2438万元。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星耀李官居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星耀李官居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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