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介及管理办法
大众网主站新闻新闻专题山东聚焦“海归派”创业舞台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全国53家国家级高新区之一,地处山东省中部,辖区面积75.92平方公里,是鲁中地区重要的交通、通讯中枢和物流集散中心。淄博高新区管委会在辖区范围内行使市一级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
目前高新区内拥有各类企业1000余家,外商投资企业百余家。国内外许多知名企业集团已进区发展,淄博市境内的齐鲁石化、山东铝厂、新华制药、大成股份、华光陶瓷、四纱股份、鲁泰股份、万杰高科、金晶科技等九家上市公司已入驻发展。区内电子信息、医药化工、新材料三大产业的发展也步入新的阶段。
我们愿以良好的投资环境、完善的基础设施、真诚优质的服务欢迎中外客商进区发展。
头部条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来淄创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博士创业园是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淄博市人事局共同建立的为来淄创业的博士等高层次人才设立的高科技企业孵化器,旨在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使科技成果尽快实现产业化。
第三条 淄博博士创业园设在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淄博市人事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淄博博士创业园的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办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等高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淄博市人事局负责对进入淄博博士创业园的创业人员及其企业资格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进入淄博博士创业园的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进园项目予以审查,市人事局负责对创业人员学历、学位等资格予以确认。
(一)凡来淄定居工作的博士,给予安家补助费5万元,由市财政和高新区财政共同支付。
(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安排不购买住房的租用创业人员周转房,在100平方米内,头部年租金免缴,第二年、第三年个人分别按照租金的40%和70%缴纳,其余部分由高新区财政支付。
(三)市财政和高新区财政三年内按照进园工作时间分别给予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和1000元的政府补贴。
(四)为随迁的配偶、子女,及时办理落户手续;随来的配偶安排相应工作,子女入学、入托、就业等优先就近安排。
(五)经考核评定后,可享受有关待遇。授予“淄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优先选拔到国外进行培训和深造等。
(一)高新区财政在三年内按本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全部、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营业税的全部和第四年到第五年营业税的50%给予企业相应的资金扶持;
(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给予以下形式之一的创业资助与支持:
1、无偿资助:高新区管委会为创办者提供价值不超过30万元的研发设备,如果项目达到产业化的目标要求,且企业三年后继续在高新区发展,提供的研发设备无偿赠予创业企业。
2、借款或贷款贴息:高新区管委会为创业者提供不超过30万元的无息贷款或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3、资本金投入: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投入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
(三)可享受房租优惠的创业支持,即在确定的开发、生产及经营用房面积内头部年免收租金,第二、三年分别按40%、70%收取租金。
(四)创办的企业邀请外国专家进行技术指导或选派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培训,经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后,对国外专家来淄往返国际旅费和部分接待费给予适当资助;对选派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出国培训立项批准后,同样适当资助培训费。
(五)积极协助创业人员从国家、省等有关部门申请各类科技扶持资金,市财政和高新区财政按照1:1:1比例给予相应的匹配资金。
第十一条 淄博博士创业园服务中心(与淄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合署办公)负责淄博博士创业园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对创业人员在创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淄博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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