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高征公告〔202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头部款(三)项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保障政府组织实施的高青化工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经高青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支脉河路北侧、纵三路以西、山东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长乐村。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支脉河路北侧、纵三路以西、山东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长乐村。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支脉河路北侧、纵三路以西、山东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长乐村。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支脉河路和纵三路交叉口西北侧、山东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长乐村。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5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支脉河路和纵三路交叉口东南侧、山东兴鲁承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西侧、山东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长乐村。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6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纵三路东侧、山东兴鲁承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西侧、地块2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河西村、长乐村。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7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支脉河路和纵三路交叉口东北侧、淄博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长乐村。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8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支脉河路北侧、淄博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和高青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河西村、长乐村。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9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支脉河路北侧、高青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和高青化工园区固废中心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河西村。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10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支脉河路与田溢路交叉口西南角。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河西村。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11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淄博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北、淄博联丽热电有限公司以东、支脉河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河西村。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12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支脉河路以北、高青新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河西村。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13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桃源东路以东、支脉河路南侧、淄博高汇化工有限公司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龙凤村。用途: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6日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被征地的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青苗和地上物所有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补偿登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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