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淄博21个村要被征地!每亩补偿8万元!原址将拟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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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定了!淄博21个村要被征地!每亩补偿8万元!原址将拟用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头部款(二)项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保障政府组织实施的S509青周线淄川区邹家至周村区王村段及G309青兰线王村镇段改建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文昌湖界以东、馆里村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周村区商家镇地铺村、白家村、冶西村、冶东村、西阿村、杨家村、胡家村、代家村、循途村、西商村、馆里村;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淄博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周村区Ⅱ级区片每亩补偿8.0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的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淄博市周村区商家镇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会同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6日由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被征地的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青苗和地上物所有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补偿登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镇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头部款(五)项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保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文昌大道以南、正阳西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周村区萌水镇南池村、北池村、吕家村;
地块2位置范围:正阳西路以东、迎宾中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周村区萌水镇南池村、北池村、马庄村;
地块3位置范围:正阳西路以东、环湖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周村区萌水镇西南侯村;
地块4位置范围:环湖西路以北、东官村村庄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周村区商家镇李家村、东官村;
地块5位置范围:萌山南路以南、滨莱高速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周村区萌水镇张家村、龙泉村;
地块6位置范围:文昌大道以南、张博附线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周村区萌水镇东衣村;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淄博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周村区Ⅱ级区片每亩补偿8.0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的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商家镇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会同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6日由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被征地的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青苗和地上物所有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补偿登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镇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来源:淄博市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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