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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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头部条 为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并且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在国家、省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内建设的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境外投资额按即时汇率折算,下同)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按照下列条款享受财政奖励资金,并作为本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开发、技术改造资金使用: 1、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外来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符合国家颁布的蕞新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或外来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按 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 (二)新办服务业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 2、投资技术研发、创意产业等服务业态的,不受投资规模限制,享受以上规定的政策优惠。 (三)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区县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按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股权并购和上市融资。以股权并购方式投资现有企业、且实际到位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优惠政策。现有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7]20号)执行。 第四条 土地供应政策 (一)外来投资项目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调配,国土资源部门要优 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蕞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二)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投资项目,如原存量土地属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按照规定和程序加快速度,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 收费政策 (一)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市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 (二)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我市有特殊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六条 户籍政策 (一)投资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城区或城镇落户。 (二)外来投资企业聘用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第七条 其他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子女入学和我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不超标准收费,外籍学生可选择经省教育厅审核确定的有接受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入学。 (二)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第八条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九条 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认定后提出意见,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负责办理。 第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本政策: (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评估和审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评不达标的; (三)有其他违反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淄博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淄政发[2004]19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淄政发?2004?20号) 头部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招商引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对象是指从市外为我市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市内外自然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引荐人)。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引荐人从市外引进的,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并且外来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下同); (二)引荐人从境外引进投资的(按外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下同)。 第四条 奖励原则: (一)对引进项目、资金的引荐人,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政府或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给予一次性资金或实物奖励; (二)引进独资项目的,由同级财政出资奖励;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由本市合作方出资奖励; (三)给予引荐人的奖励资金,属企业单位的可以列支生产成本,属事业单位的可以列支事业费或收入提成。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外来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或引进境外资金的,按照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0.5%—1%给予奖励。 (二)引进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或对地方经济结构优化拉动作用大的项目,或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高的奖励。 第六条 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营业后,按照项目的管理权限,由引荐人向市或区县招商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引荐人身份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合资、合作项目提供合资、合作合同书(章程),高新技术项目还需提供国家或省科技部门的鉴定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市或区县招商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经市或区县政府批准后,奖励资金和实物由同级财政和受益单位在3个月之内兑现。 第七条 按本办法奖励的资金或实物,由受奖励的引荐人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的,由招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2日起施行,原《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淄政发[2001]66号)同时废止。 投资重点 1、建设三大产业基地 以高分子材料、陶瓷新材料、新型耐火及节能材料等为重点的新材料产业化基地。 以精细化工、现代医药、机 电装备、高档建材和纺织服装等为重点的先进制造业基地。 以物流企业和物流园区为载体的区域性现代物流集散基地。 2、产业调整方向 加快发展新材料、化工、医药三大优势产业。 改造提升机械、冶金、建材、 纺织服装四大传统产业。 3、行业发展重点 工业 新材料:发展高分子材料、陶瓷新材料、新型耐火及节能材料等。 化学工业:扩大乙烯等基本有机原料生产规模,发展三大合成材料、苯酐、增塑剂、环氧丙烷、聚醚、氟化学品、氯碱等主导产品。发挥原材料优势,发展精细化工、化工深加工产品。 医药工业:发展化学新药、生物医药、现代中药、新技术医疗设备和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等。 机械工业:发展大容量高防护电机,大型专用泵类产品,轻型载货汽车、特种车及汽车零配件,水泥机械、造纸机械、玻璃机械、农业机械、环保设备等。 建材工业:发展日产4000吨 以上新型干法水泥,高档建筑陶瓷产品,高档玻璃及深加工产品,新型建材等。 纺织服装工业:发展化学纤维原料, 高档色织布及服装,高附加值新型牛仔布及服装,家用纺织品,针织布及服装,新型真丝制品等。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新型电子类整机、新型电子元器件,各类分析、检测仪器 ,高性能电池、视频及网络用相关产品,软件业等。 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生物农药,生物药品,黄原胶、生物素、氨基酸、核苷酸等生物工程制品。 环保及综合利用:发展煤矸石利用产品、粉煤灰利用产品、污水处理设备、消烟脱硫除尘设备等。 农业 农产品基地建设。 特色农产品加工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服务业 商贸流通业:加强中心城区商业设施建设,发展大型现代化专业批发市场,引进国内外大型连锁企业。 建设大型综合物流产业带、陶瓷物流基地、化工塑料专业物流园区和 现代医药物流园区。 旅游业:开发齐文化、聊斋文化等特色文化旅游。建设南部生态旅游区、沿黄观光旅游和水乡特色的民俗风情旅游区。 其他服务业:加快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设施建设,发展社区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保险、信息、中介等服务业。 城市基础设施 淄博新区建设:在中心城区张店西部,规划建设52平方公里的淄博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活居住区、商务区开发建设。 中心城区老城区改造:实施老城区内企业的搬迁改造,重点区域和地段的功能转换和改造建设。 周边城区的改造与建设。 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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