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打击非法采矿“百日行动”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维护全区矿产资源管理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决定自2019年5月6日至8月16日在全区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百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持证开采矿山,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区范围和矿种开采,不得超越矿区范围和采取破坏性开采方式开采,不得为任何车辆超载装车,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并严控矿山开采扬尘。要按照创建绿色矿山工作要求,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创建任务。
二、确需动用石料、粘土等矿产资源的农业、水利、土地整理、矿山修复、道路修建、管线施工等工程,作业时间为早7点至晚7点,其他时间一律停止作业,否则按非法生产、非法开采从严查处。工程施工中开采出的石料、粘土等矿产资源除用于本项目建设外,全部集中存放于指定位置,不得外运赢利。确需处置的,严格执行区政府〔2019〕第5号会议纪要要求,否则按非法采矿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开采、勘查、加工(销售、运输、收储)矿产品等非法行为,依法查封查扣非法开采设备、设施和非法运输车辆,取消经营许可或吊销相关证照。对非法开采问题,公安、自然资源、矿业安全******中心等部门成立专案组,实行一案一查,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四、已关闭的矿山内采出的石料等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外运。关闭矿山要严格落实“断水、断电、封堵进出道路、拆除生产生活设施”的要求。对关闭后存在的各类非法开采行为,坚决予以依法取缔。对拒不停止开采、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在关闭矿区内擅自兴建任何建筑物,不得擅自进入关闭采矿区进行其他活动,因此造成的人身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由个人承担。
五、擅自为非法采矿点提供电力供应的,经供电部门核实后,对提供电力供应的企业或个人,除停止其供电外,追究企业负责人或个人责任;对非法提供电力供应的单位或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对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的私开矿山,公安部门将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彻查爆炸物品的来源,从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七、对蓄意干扰、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严肃处理。对涉黑涉恶非法开采人员,按照扫黑除恶要求严厉打击。
八、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影响打击、取缔非法采矿效果、直接或间接参与非法采矿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对持证生产矿山企业名单、经批准的涉矿产资源类建设项目名单、合法破碎石料企业名单予以确认,上述名单之外涉矿产资源开采及破碎的行为,均为非法行为,一律依法取缔。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投诉非法采矿及加工行为,举报投诉电话、。举报经查实的,根据案值给予头部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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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8年度头部、二、三批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岭子镇刘家村施工区)
7.2018年度头部批土地开发整理占补平衡项目第九地块(龙泉镇泉头村施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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